(2017)沪0113民初1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敏、方光亮与李智江、方志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方光亮,李智江,方志烜,高永泉,孙斌,上海维峰金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190号原告:李敏,女,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光亮,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智江,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上海中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烜,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高永泉,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弄***号陆家嘴软件园**号楼。第三人:孙斌,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永清二村***号***室。第三人:上海维峰金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XXX-XXX号XXX幢XXX室。原告李敏、方光亮与被告李智江、方志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敏、方光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敏、方光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