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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山支行与邓明刚、戴显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邓明刚,戴显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1089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曾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元(特别授权),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元,该支行员工。被告:邓明刚,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戴显香,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被告邓明刚、戴显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6元,减半收取计6458元,由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德武人民陪审员  岑永昶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