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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胜利与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006号原告:周胜利,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烽、章文莲,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法定代表人:翁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周胜利诉被告福建省威诺数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周胜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胜利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胜利负担。审判员  郭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嫆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