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华雄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华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18号罪犯谢华雄,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11200元,并对41000元赔偿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谢华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8月2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华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华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华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753分,兑现表扬六次(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73分)。此次减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罪犯谢华雄于2017年9月21日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请撤回对罪犯谢华雄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谢华雄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请撤回对罪犯谢华雄的减刑呈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谢华雄的减刑呈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