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83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英容与漆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容,漆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83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胡英容,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漆晓霞,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胡英容与漆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漆晓霞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漆晓霞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