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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83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英容与漆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容,漆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83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胡英容,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漆晓霞,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胡英容与漆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漆晓霞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漆晓霞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