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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樊金平与苗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平,苗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464号原告樊金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2年04月24日,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苗改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3年04月24日,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平诉被告苗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金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金平撤回对被告苗改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樊金平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