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燕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265号原告:燕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任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希梅、苑希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燕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燕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燕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