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61号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轩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