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与杨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杨书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3333号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住所地:无棣县佘家镇驻地。负责人:郭士信,该服务站站长。被告:杨书仁(又名杨书昇),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与被告杨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的负责人郭士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书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书仁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0日,被告杨书仁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当场写下了借条。后经催��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杨书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0日,被告杨书仁从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处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杨书仁当场写下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书仁向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借款8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计算,年利率为1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杨书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书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无棣县佘家巷乡科技服务站借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书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