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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瑞卿、贺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卿,贺小莉,陈明锋,谭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卿,女,1935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贺小莉,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明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谭方琴,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李瑞卿、贺小莉申请执行陈明锋、谭方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9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