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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英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英显,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职工,住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英显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英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英显以自己能够为郏县薛店镇狮子口村村民王某办理185××××6888的连号联通电话卡为由,让王某向其支付4500元。王英显收到该4500元钱后,并未为王某办理连号联通电话卡,而是将钱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后王某多次催问王英显办卡事宜,王英显均找借口推脱。二、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英显以自己能够为郏县白庙乡张村村民任某办理185××××6999的连号联通电话卡为由,让任某向其支付4500元。王英显收到该4500元钱后,并未为任某办理连号联通电话卡,而是将钱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后任某多次催问王英显办卡事宜,王英显均找借口推脱。三、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王英显以自己能够为郏县城关镇居民刘某办理185××××6888的连号联通电话卡为由,让刘某向其支付4500元,王英显收到该4500元钱后,并未为刘某办理连号联通电话卡,而是将钱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后刘某多次催问王英显办卡事宜,王英显均找借口推脱。四、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王英显以自己能够为郏县城关镇居民李某办理185××××6666、185××××5555连号联通电话卡为由,让李某向其支付20000元。王英显收到该20000元钱后,并未为李某办理连号联通电话卡,而是将钱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后李某多次催问王英显办卡事宜,王英显均找借口推脱。2017年3月11日,因被害人多次催王英显办卡事宜,王英显找来郏县长桥镇坡马村村民马晓辉冒充“市联通公司领导”欲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被害人李某、任某识破,李某、任某将王英显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案发后,王英显家属将王英显所获赃款全部退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英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任某、刘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马晓辉、赵某、张某、杨某、谷某等人的证言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说明,李某出具的谅解书、撤诉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英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办理连号联通电话卡,多次骗取被害人订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英显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英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英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文利审 判 员  李培森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小娇附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