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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秀者与黄金英、余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者,黄金英,余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482号原告:许秀者,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黄金英,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余宇飞,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许秀者与被告黄金英、余宇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许秀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秀者自愿申请撤回对黄金英、余宇飞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秀者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许秀者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