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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林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昭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秀,杨昭和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特23号申请人:李林秀,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杨昭和,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代理人:杨玲,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李林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昭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勇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杨昭和系申请人李林秀的丈夫。2007年以来,杨昭和因不明原因导致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经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认定:杨昭和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后又出现癫痫发作,现记忆、智能显著减退,认知功能明显受损,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2017年10月17日,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以“川惠诚司鉴〔2017〕JS第168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者杨昭和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癫痫。2、被鉴定者杨昭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代理人陈述、证人证言、社区证明、医疗病历、鉴定意见、当事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在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昭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林秀为杨昭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康玲书 记 员 张曼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