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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何德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何德武,林秀菊,施珠桃,何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负责人:林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晓芬、林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德武,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秀菊,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珠桃,女,汉族,1946年3月6日日出生现住古田县。被执行人:何培芳,男,汉族,1942年6月4日出生现住古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德武、林秀菊、施珠桃、何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2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共同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238元,执行费12400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施珠桃名下房产。2、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除上述1项中所列财产信息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古田县城××中××支路××别墅××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施珠桃名下位于古田县城××中××支路××别墅××号的房产移送评估拍卖,但短期内难以变现。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德武、林秀菊、施珠桃、何培芳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致雄审判员  李进毅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