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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见会、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见会,宋浩,王花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见会,女,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宋浩,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花嫘,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马见会与被执行人宋浩、王花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上诉人宋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马见会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原审被告王花嫘对上述借款本机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已执行8734.00,尚欠26266.00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花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魏桥营业所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花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魏桥营业所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花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台子营业所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台子营业所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262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6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源审判员 张小增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