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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与河南海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河南海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352号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意建材市场一期S栋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0126W。法定代表人:张闯伟,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海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高新区建业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XJQ1E。法定代表人:吴杨杨,任公司经理。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与被告河南海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海果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强吊顶总汇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