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今喜与被执行人陈冬祥、唐中秋、陈林霞、唐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异结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祥,唐中秋,桂今喜,陈林霞,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异1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冬祥,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彩霞,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被执行人):唐中秋,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桂今喜,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林霞,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某,男,200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桂今喜与被执行人陈冬祥、唐中秋、陈林霞、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冬祥、唐中秋对本院查封登记在唐伟名下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北侧的一套住房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异议人称,执行法院以(2012)永冷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查封唐伟名下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78号)的执行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理由:异议人继承唐伟的遗产价值总额是38.706万元,异议人已经为唐伟清偿债务120.416万元,已经超出了其继承遗产的范围。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今喜与被告唐伟、陈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生效的(2011)永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陈林霞偿还原告桂今喜借款本金11万元;二、被告唐某、唐中秋、陈冬祥在唐伟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桂今喜借款本金11万元;三、被告陈林霞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判决。本院依据桂今喜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1263-1号民事裁定,其中第一项内容为:冻结被告唐伟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xx48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2)永冷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其中第一项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陈林霞之夫唐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xx48号)。2014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2)永冷执字第239-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林霞之夫唐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xx48号)。2015年10月12日,买受人李滔以15.181万元最高价竞得。2015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2)永冷执字第239-3号执行裁定:一、被执行人陈林霞之夫唐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xx48号)的房屋所有权归李滔所有;二、买受人李滔可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李滔于2015年10月16日将购房款存入了本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唐中秋、陈冬祥认为本院的上述拍卖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湘11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2)永冷执字第239-2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2)永冷执字第239-3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桂今喜不服该裁定,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湘11执复17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桂今喜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6)湘11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另查明,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唐文、陈冬祥、唐中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永冷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下列内容:一、唐伟(已死亡)下欠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按实计算,月利率千分之九)在唐伟的遗产中予以清偿;二、唐伟的遗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陈冬祥、唐中秋在抵押财产中清偿,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三、被告陈冬祥、唐中秋为唐伟垫付上述借款后,唐伟的全部遗产归被告陈冬祥、唐中秋所有。在履行及调解协议过程中,陈冬祥、唐中秋于2013年12月6日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204160元(包括唐伟生前偿还了利息155840元,共计1360000元)。2017年6月23日,本院对(2013)永冷民初字第1156号案件作出(2017)湘1103民再3号民事再审判决,主要内容是:一、撤销本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唐某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审原告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4.98万元;三、原审被告唐中秋、陈冬祥、唐文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已查实的唐伟的遗产有:1.冷水滩区凤凰园某某路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xx48号号,该套房屋2015年10月12日买受人李滔的竞买价为15.181万元;2.位于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16号房屋,原房产证号00018088号,现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零陵字第02026680号,共有人陈冬祥、唐中秋、唐伟、唐文。2017年9月15日,湖南湘南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湖南潇湘估字(2017)第YQ01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四人共有的房屋市场价值为941000元。现唐中秋、陈冬祥认为该财产四人各占份额为235250元。本院认为,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冬祥、唐中秋应当在其继承唐伟的遗产价值内对唐伟所负1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查明本院查封的财产系唐中秋、陈冬祥继承的唐伟的遗产,唐伟的遗产总价值约为40万元,而陈冬祥、唐中秋已在另案中为唐伟偿还债务达120余万元,超出了其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故本院继续查封唐伟的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永冷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唐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某某路北侧的一套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0xxxxx48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林恩贵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