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证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证保28号申请人: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徐云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耿世和。申请人系发明专利“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专利号ZL201010290827.2)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专利号ZL201010290827.2)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