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祖茂与彭跃进、彭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茂,彭跃进,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杨祖茂,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彭跃进,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彭山,男,汉族,住湘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祖茂与被执行人彭跃进、彭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100元(含执行款本金12000元,受理费2980元、执行费120元),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跃进、彭山自动履行了151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