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俊芬与王红、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芬,王红,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胡俊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红,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董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胡俊芬与被执行人王红、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鉴定,双方同意以鉴定价格进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纠纷执行款及利息,且执行标的物已经交付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