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淑花与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宜欣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花,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李宜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80号原告李淑花,女,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文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海啸,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霖旱,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珠泉国土所所长。第三人李宜欣,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淑花诉被告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李宜欣颁发珠泉镇(2016)第11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7年9月11日,因第三人李宜欣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良福、被告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何海啸、刘霖旱、第三人李宜欣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花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代理审判员 邓雨舒人民陪审员 付国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