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大坪路。法定代表人林家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容本良,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济平,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济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济平的银行存款8067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62×××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