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牟光彩、马玉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光彩,马玉宝,李秀玲,范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71号申请人牟光彩,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马玉宝,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秀玲,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范连军,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陈献柱,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镇代庄村026号。本院审理申请人牟光彩与被申请人马玉宝、李秀玲、范连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玉宝、李秀玲、范连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和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玉宝、李秀玲、范连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献柱、牟光彩名下位于武城县阳光瑞景24号楼1单元4层402号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担保人陈献柱银行存款1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牟光彩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