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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连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755号原告:李连营,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泰安路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700888654。主要负责人:楚卫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东,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该行法律顾问。原告李连营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连营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连营撤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已减半收取),由李连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