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曾广理、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曾广理,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349246R。负责人:申亿洲,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杰、吴康新,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曾广理,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李兰,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住广东省五华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曾广理、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5676.01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月4日透支利息4339.97元、滞纳金3879.47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曾广理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经查,关于涉案车辆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16)粤0105执2349号,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另查,关于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163号8栋1705房已被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16)粤0104执1635号。2017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款和其他执行款项的分配。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