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字绍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字绍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432号罪犯字绍林,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绍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7月1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2013年6月28日、2014年9月4日、2015年12月18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4年4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字绍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字绍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罪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字绍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字绍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