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士正、李钦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正,李钦伟,董良飞,起齐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钦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良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起齐恒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士正与被执行人李钦伟、董良飞、齐恒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32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钦伟、董良飞、齐恒军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