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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淑芬与房文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芬,房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芬,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房文武,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淑芬与被执行人房文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房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黄淑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31.44元;二、驳回黄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房文武未按本判决执行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房文武负担168元,由黄淑芬负担332元。黄淑芬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房文武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黄淑芬。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68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