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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清合同诈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131号被执行人陈清,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刑初50号之二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23日-26日依法通过公拍网拍卖位于本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2017年9月26日,徐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以人民币15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承担该房产过户的一切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公安机关为本案对本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查封,并注销该房产原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上海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利归买受人徐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所有。二、买受人徐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