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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小飞、赵林、吴满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小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726号原告: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喜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小飞,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小飞、赵林、吴满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