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小飞、赵林、吴满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小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726号原告: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喜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小飞,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小飞、赵林、吴满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吉林恒宇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