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委托代理人骆彦劼、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本院在执行(2017)沪03执9号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与江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康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前述追加,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倪春南审判员 岳琦亩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米昊审判长 倪春南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岳琦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