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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胥晓伟与孟繁荣、刘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伟,孟繁荣,刘芹,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杨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320号原告:胥晓伟,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孟繁荣,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告:刘芹,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系被告孟繁荣之妻。被告: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任花园工业园(铁路东)。法定代表人:杨宝平,职务:总经理。被告:杨宝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胥晓伟诉被告孟繁荣、刘芹、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杨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胥晓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850元,由原告胥晓伟负担。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