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翠兰等与崔文莉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李兴全,李群,崔文莉,李宜臻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5249号原告:李翠兰,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邑市。原告:李翠云,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东营市。原告:李翠珍,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邑市。原告:李翠华,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邑市。原告:李兴全,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邑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系李翠兰之子),男,1968年9月10出生,汉族,农民,昌邑市石埠镇肖王村131号。原告:李群,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崔文莉,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宜臻,女,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李兴全、李群与被告崔文莉、李宜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李兴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原告李群,被告崔文莉及其与被告李宜臻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李兴全、李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李善锐的病故抚恤金并给付114337.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善锐生前系山东省供销社财务干部,是我们的直系亲属,于2016年8月23日去世,崔文莉系李善锐之妻。2016年8月26日,我们与崔文莉达成抚恤金分配协议,由李善锐之父李存邦、李善锐之妻崔文莉、李善锐与前妻之子李群、李善锐与崔文莉之女李宜臻平均分配。2016年12月6日,李善锐的病故抚恤金由省社批复文件下发,共计231070元,扣除相关费用需分割228675.56元。此款转到崔文莉账户后,她以种种理由不分配。李善锐之子李群至今未婚,也无正式工作,生活困难,现借住其姥姥家。1978年,李善锐母亲孟庆芬去世,2008年李善锐的大哥李善周去世,2016年12月24日,李善锐之父李存邦去世,未得到抚恤金。李善锐生前最放不下的是儿子李群及父亲李存邦,在李善锐生前及病重期间,李群尽孝道,悉心照顾。李善锐去世后,国家补助其父、其子的抚恤金被崔文莉据为己有,特诉至贵院。被告崔文莉、李宜臻辩称,抚恤金的分配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协议。李群无权要求分配,李善锐生前遗嘱已说明李群接受赠予40万元后,其他财产与他无关。李存邦的子女不应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如果要分配抚恤金,应先扣除丧葬费等必要花费。崔文莉生活困难,且已尽照顾李善锐的义务,抚恤金的分配应照顾两妻女。双方当事人围绕诉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李善锐生病期间,做出遗嘱称一次性赠予李群40万元,其他财产均与李群无关。立嘱人为李善锐,受赠人为李群,监管人为李旭东、李翠云,见证人为崔文莉。2016年8月23日,李善锐去世,原因为肝癌,产生医疗费59769元,丧葬费28397元。2016年8月26日,李善锐的父亲李存邦、妻子崔文莉、儿子李群、女儿李宜臻签订抚恤金分配协议,约定抚恤金由崔文莉统一领取,由四人平均分配。2016年12月6日,李善锐生前单位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31070元,其中丧葬费为1000元。崔文莉(李善锐妻子)实际领取228675.56元,未进行分配。另查明,李存邦是李善锐之父,孟庆芬是李善锐之母,均去世。李存邦另有女为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有子为李善周,李善周先于李存邦去世,李善周之子为李兴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财产为死者的抚恤金。死者生前单位给予的231070元性质为抚恤金和丧葬费,并载明丧葬费为1000元,因此死者丧葬费中超出1000元部分不应从231070元中扣除。该笔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数额为228675.56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再扣除1000元丧葬费,应为227675.56元。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李善锐生前对遗产的处分不影响抚恤金的分配,李群仍有权享有抚恤金的份额。2016年8月26日,李善锐的父亲李存邦、妻子崔文莉、儿子李群、女儿李宜臻签订抚恤金分配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分配人均属于死者直系亲属,身份适格,对分配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众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李善锐抚恤金,本院予以支持;众原告要求给付的抚恤金数额为114337.78元,抚恤金分配协议约定是由四人均分,众原告要求的是属于李存邦和李群的份额,且在庭审中诉称不需要法院分配,扣除1000元丧葬费后,按平均分配原则,本院部分支持113837.78元;因李存邦已去世,其所属份额可以按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其在世子女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转继承,由其已去世之子李善周之子李兴全,已去世之子李善锐之子女李群、李宜臻代位继承,其中李宜臻应得4743元(113837.78/2/6/2=4743),应从113837.78元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文莉、李宜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翠兰、李翠云、李翠珍、李翠华、李兴全、李群支付抚恤金109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崔文莉、李宜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江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