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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久洲与于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洲,于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杨久洲,男,身份证号232126197407301653,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西集镇永安委七组。被执行人于井斌,男,身份证号232126197301051617,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荣裕村于傻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久洲与被执行人于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井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执4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