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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学慧与何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学慧,何占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学慧,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占军,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学慧因与被上诉人何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学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上诉人何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学慧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房屋归方学慧所有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占军负担。事实和理由:1.方学慧与何占军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2007年12月8日,方学慧通过拍卖公司成功竞买了位于中宁农行石空镇某家属院(东西两套)房产(面积800平方米),一直居住使用。为防止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何占军提议在院内空地建房,方学慧同意。双方签订虚假协议”证明”。后因路面不通,方学慧将何占军先前支付的空地建房租赁费5000元陆续还给了何占军。2012年3月22日,何占军让方学慧给其出具了一份”收到肆万元”房款的收条,方学慧将2万元存单交于何占军。2.方学慧没有收取何占军支付的房款5.50万元。何占军提供的2万元存单由其自行支取,另外2万元是何占军租赁院内房屋的租金。方学银与方学慧与何占军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3.一审判决方学慧将涉案房屋交付何占军,并返还租金4000元不当。何占军辩称:何占军与方学慧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何占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占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方学慧返还何占军位于中宁县石空镇某家属院的房屋三间(东面两大间和西面一小间,面积大约有七、八十平方米),并支付何占军房屋租金6000元(2000元/年×3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2.判令方学慧支付何占军垫付的水费、电费1291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底),之后计算至方学慧搬出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方学慧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占军系方学慧姐夫。2007年5月,宁夏某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的委托对石空镇营业所后面房屋进行拍卖。2007年12月8日,方学慧自宁夏某拍卖有限公司处成功竞买中宁县农行石空镇某家属院西两套,总成交价为36750元。方学慧竞买的中宁县农行石空镇某家属院(西两套)房产,长35.3米,宽11.5米,加空地该标的长和宽都是40米,总面积为1600平方米,平均分割后方学慧竞买成功的房产的长和宽都为20米。方学慧竞买的房产面积为800平方米,背面小道属共有。2010年10月11日,何占军与方学慧通过协商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通过协商同意,方学慧竞买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房屋及面积(800平方米)确认书转卖何占军,卖价为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物件:房屋成交确认书一份、面积证明一份、平面图(方位面积)一份、农行授权拍卖行委托书两份。卖方人:方学慧。买方人:何占军。证明人:方学银。2010年10月11日生效”。何占军给方学慧支付房款1.50万元,剩余4万元给方学慧出具欠条一张。后何占军将4万元房款付清,方学慧给何占军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何占军房款贰万元,一张贰万元存单,共计四万元。2012年3月22日。收款人:方学慧。以前的欠条肆万元整作废”。房屋两套中东面一套分为两大间,西面一套分为四小间。东面两间房屋由方学慧居住,后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出租,租金为2000元/年,租金由方学慧收取。西面四间房屋中的三间由何占军出租,一间由方学慧出租。一审法院认为,何占军与方学慧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何占军按约给方学慧支付了全部房款,方学慧应按约交付房屋。方学慧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东面两间房屋、西面一间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对何占军要求方学慧交付房屋三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学慧将不属自己所有的房屋擅自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侵害了何占军的合法权益,方学慧应将收取的租金返还何占军,故对何占军要求方学慧支付东面两间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000元。何占军要求方学慧支付垫付的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方学慧辩解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据不真实的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方学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中宁县农行石空镇营业所家属院(西两套)房产中的东面房屋两间、西面房屋一间交付何占军;二、方学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占军租金4000元;三、驳回何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学慧负担。二审中,方学慧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涉案房屋系方学慧与李改新共同财产;2.存单、凭证3份,证明方学慧没有收到何占军支付的房款4万元。何占军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来源、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方学慧的证明目的。何占军未提供新证据。对方学慧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方学慧提供的证据1、2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学慧对何占军提供的”证明”及”证明”上方学慧的签字无异议,该”证明”注明房屋面积、价款及房屋成交确认书等内容,符合房屋买卖的要件,与何占军提供的拍卖行手续、收据和证人方学银的证言相互印证,能证明方学慧与何占军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何占军已支付方学慧房款,方学慧应向何占军交付房屋。方学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协议,方学慧主张与何占军签订的”证明”为虚假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及何占军未支付房款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方学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方学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鹏飞审判员  韩金芳审判员  董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