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郭振宇、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郭振宇,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765号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中独乐村。法定代表人:马奥华,该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李伟,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威(系郭振宇侄子),住址:易县。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郭振宇、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林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