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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4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曙玲与被执行人李爱峰、张芝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456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曙玲与被执行人李爱峰、张芝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曙玲申请将被执行人李爱峰、张芝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爱峰、张芝云未履行(2016)苏0115民初9610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爱峰、张芝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