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燕秋、胡佳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燕秋,胡佳英,胡佳茜,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花山廖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燕秋,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胡佳英,女,2006年6月10日出生,住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胡佳茜,女,2011年12月25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花山廖家村民小组。代表人廖世雄,该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411号廖燕秋、胡佳英、胡佳茜与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花山廖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6日,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花山廖家村民小组银行账户内存款13672.53元人民币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现该债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2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