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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异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秋生、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秋生,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谢伯伟,刘仁志,王世会,李勇,刘义文,钟儒华,倪庆丰,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异136号案外人郭建林,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硚口区上海商城),申请执行人殷秋生,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6栋14层D室。法定代表人贾宵麒,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伯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仁志,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世会,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刘义文,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钟儒华,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倪庆丰,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秋生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谢伯伟、刘仁志、王世会、李勇、刘义文、钟儒华、倪庆丰、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建林向本院申请停止对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A栋13层1505室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建林称,1、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A栋13层1505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对郭建林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拍卖;2、谢伯伟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郭建林没有偿还的义务,郭建林对房屋的财产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案外人郭建林要求依法解除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A栋13层1505室房屋中属于本人享有的份额内财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2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殷秋生与被告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秋生依据(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殷秋生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殷秋生案件受理费6596元等。本院已依法受理殷秋生的执行申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市福山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谢伯伟、刘仁志、王世会、李勇、刘义文、钟儒华、倪庆丰、王建平未实际出资,本院依法追加谢伯伟、刘仁志、王世会、李勇、刘义文、钟儒华、倪庆丰、王建平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殷秋生承担责任。2015年4月2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谢伯伟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A栋13层1505室房屋,案外人郭建林于2017年10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A栋13层1505室房屋属于郭建林享有的部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伯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可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故对案外人郭建林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建林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小娜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