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宋伟、张光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伟,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伟,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光芳,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宋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宋伟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宋伟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