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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金海,刘建和,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822066。负责人黎泳州,行长。被执行人金海,男,1978年4月1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刘建和,男,1973年6月13日生,彭泽县。被执行人石磊,男,1983年6月27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金海、刘建和、石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海、刘建和、石磊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案款40945.69元,承担执行费514.1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945.6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海、刘建和、石磊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