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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汇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晗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朱宇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汇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鞍山晗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741号原告:沈阳市汇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52号。法定代表人:武宝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羽佳,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晗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号-163.法定代表人:朱宇���,女。原告沈阳市汇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晗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朱宇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汇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审判员  戚力凯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