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丽贞与危雪金、危新榆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贞,危雪金,危新榆,危新海,危新庄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694号原告:曹丽贞,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危雪金,女,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危新榆,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危新海,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危新庄,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曹丽贞与被告危雪金、危新榆、危新海、危新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丽贞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曹丽贞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吴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玉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