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黎智华、稂寒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智华,稂寒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19号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孙华鹏,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黎智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稂寒珍,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智华、稂寒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智华、稂寒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智华、稂寒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元,由原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