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风英与刘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英,刘广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87号原告:陈风英,女,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泰安市××省庄镇××庄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青华,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贝,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凤英与被告刘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英撤诉。案件��理费440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