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保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程甫新、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甫新,施勇,赖言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430号之一申请人:程甫新,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施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赖言翠,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甫新与被申请人施勇、赖言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赖言翠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27幢3-102室(产权证号第0008499号)房屋价值24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