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许鹏伟、甘肃东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许鹏伟,甘肃东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特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才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许鹏伟,男,1991年12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勇,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鹏伟、甘肃东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三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