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定英、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张润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定英,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张润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定英,女,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东段***号。负责人:李昌发,该镇镇长。原审被告:张润才,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定英、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张润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定英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张定英务工地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政府移民安置工程6#、7#工程工地。故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权在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综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