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郑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52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勇胜与被执行人马明玉、张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明玉、张秋红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明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北山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1100712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张秋红,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前坪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80518176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