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8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初洪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70号新巴尔虎右旗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29764.53元、案件受理费13649.1元,共计1043413.6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